第三百零九章 交州之行(十四)-《重生东汉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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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小看太守的权力,它可是掌握一郡政治、经济权力,掌控郡中百余万人口身家性命的土皇帝!郡县制是自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方推行天下的,为此李斯还和时任丞相的王绾进行过一场关于郡县制与分封制的激烈辩论。这场辩论极为出名,当然结果也是众所周知的,秦始皇开始在天下推行郡县制。

    相较于封建分封制度,这郡县制确实是一项好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地方军事力量膨胀,从而防止地方割据,有利于维护帝国的统一。而且郡县两级的行政体制,较之东汉末年逐渐形成的州郡县的行政体制和元代出现的行省制度,省却了州或者是行省这一行政级别,可以降低管理成本,缩减官员编制。然而,相应的也有监察方面的难题产生出来。

    秦朝时期曾设立御史大夫,作为全国最高的监察官,其辅贰御史中丞则专掌纠察百官。又设监御史,用来监察各郡,只是西汉王朝建立以后,这监御史制度被刘邦所废除。所谓:“秦有监御史,监诸郡,汉兴省之。”

    在汉惠帝时,因为地方吏治日趋腐  败,部分地区则又恢复了御史监郡制度。汉武帝时期,废除了监郡御史,并在公元前106年设立十三部刺史,驻地专司监察地方。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十三部刺史皆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有御史中丞具体督管,到了东汉光武帝时期,刺史在地方上也设有固定的治所。十三部刺史的设置,表明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地方监察制度已趋于基本形成。

    刺史巡行郡县,以“六条”问事。然《汉官典职仪》于六条条文之下,又概括为“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对地方政事,实无所不包。刺史的官秩为六百石,其所监察之对象则为二千石的太守,武帝之意,以为断进之士勇于任事,故用低级官监察高官。刺史可乘传奏事,总隶于御史中丞。

    这种以低级官员监察高级官员,以奋勇任事,血气方刚的年轻人,监察瞻前顾后,经验丰富的官场老人,也算得是中国这片土地上人们独特而高明的政治智慧的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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